畢業流程及相關法規

  1. 申請論文指導教授聘任
    研究生於與指導教授商定論文主題、填具「研究生商請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」,並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交學系。
    學系彙整「研究生商請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」並呈送教務處,指導教授將收到「指導教授聘函」,聘函上之發文日期之六個月之後起,即為研究生最早可申請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之日期。
  2. 舉行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
    研究生於指導教授聘任後,至遲須於舉行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日期之前三個月,舉行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。
    資格考核之申請,請與包含指導教授在內之三位口試委員(另二位需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)商訂考試時間後,填寫申請表,於考試日期前15日,經指導教授簽名後繳交至學系。
    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各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可舉行日期為開學日至12月15日、各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可舉行日期為開學日至6月15日。(該學期需在學且辦妥註冊程序)
  3. 舉行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
    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需於預定考試前一個月前申請,需繳交資料如下:

    • 學位考試申請表(指導教授需簽名)。
    •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:考試委員之人選需有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,並經指導教授同意。
    • 論文初稿一份
    • 繳交「論文線上原創性偵測系統比對報告」並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。
      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各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可舉行日期為開學日至次年1月31日、各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可舉行日期為開學日至7月31日。(該學期需在學且辦妥註冊程序)
    • 學位考試通過後,需依照考試委員之意見,修改論文、經指導教授確認後,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,完成相關離校程序。
  4.  其他注意事項:
    • 上列之程序需於修業年限內完成。
    • 必修課程修畢後即可提交「研究生商請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」,唯仍修畢所有必選修課程及通過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及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後方可畢業。
    • 另需於每年度舉辦之「研究生論文發表會」發表至少一次。
    • 105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之研究生,需自行上線修讀學術倫理課程並測驗通過後,方可舉行學位考試。
  5. 時程範例:
    A生於2017年12月1日送交「研究生商請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」至學系、教務處發送之指導教授聘函上之日期為2017年12月10日,A生可申請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之日期,依其舉行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之日期,規定如下:
    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於2018年3月10日前舉行完畢且通過,則自同年6月10日起可申請舉行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
    資格考核(論文研究計畫口試)於2018年3月10日後舉行完畢且通過,則自舉行日期起三個月後方可申請舉行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